不過現代人工作忙碌、宅男宅女也不少,日前有一則有趣的媒體報導指出,由於今年是「政府催生年」,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擴大辦理未婚公務員的聯誼活動,結果報名爆滿,還有立委建議乾脆給公假提高參與度!一般民眾可能就沒有這麼貼心的福利了,不少人雖然想趕緊找到另一半,卻苦無認識新朋友的管道,於是不少業者趁勢成立婚姻媒合服務公司或是交友網站,但適婚男女對於這一類的媒合服務,總是「既期待又怕受傷害」:期盼可以有認識另一半的機會、又擔心業者的管理品質,譬如個人資料的保護是否周延、配對的對象背景是否確實等。
西洋情人節前後,一家婚姻媒合業者大打廣告而迅速建立了知名度,強調提供10大保證,讓消費者印象深刻;為瞭解婚姻媒合業者與交友網站的現況,消基會於100年2至3月間,於網路上挑選9家調查樣本,包括1號「相親銀行」、2號「月老銀行」、3號「123Match 速配科技網」、4號「i-part 愛情公寓」、5號「Eros-戀語」、6號「msn戀愛交友」、7號「be2台灣優質交友配對服務」、8號「愛在線上」與9號「戀愛巴士」。
調查結果
一、3家業者未於網站揭示會員相關權益、6家業者基本聯絡方式不明
本次調查的9家業者,主要提供的服務大致以刊登個人的交友條件為主,或提供會員瀏覽符合設定條件的對象,一般為免費;但也有進階的付費會員服務,通常包括協助排約、參加聯誼活動等。
由於9家業者均提供讓消費者於線上加入會員的服務,因此消基會認為,業者應於網站上公開揭示入會條款與隱私權政策,並且讓消費者在加入之前即可查閱;也應該有明確的聯絡電話與電子郵件信箱,方便消費者聯絡。《消費者保護法》第18條也規定:「企業經營者為郵購或訪問買賣時,應將其買賣之條件、出賣人之姓名、名稱、負責人、事務所或住居所告知買受之消費者」。
根據檢視,共有3家業者未揭示會員相關權益,3號「123Match 速配科技網」與8號「愛在線上」未揭示隱私權政策、9號「戀愛巴士」除了隱私權政策未揭示外,也沒有公告相關的會員條款。消基會呼籲,消費者若直接透過網站加入會員,雖然部分服務屬於免費的性質,但由於仍會留下多項的個人資料且許多延伸的服務是需要付費的,因此業者對於隱私的維護,以及消費者加入會員後的相關權利、義務等,仍應該清楚揭示,讓消費者充分瞭解後再決定是否要加入。
另外,在9家業者的網站上,有5家未刊載聯絡電話,包括4號「i-part 愛情公寓」、5號「Eros-戀語」、6號「msn戀愛交友」、7號「be2台灣優質交友配對服務」與8號「愛在線上」;未刊載電子郵件信箱的則有9號「戀愛巴士」。
二、不合理條款現形
(1)業者提出保證,真的有保證嗎?
在本次調查的9家業者中,有3家業者於網站上刊載「本公司提出○大保證~~」等訴求,但事實上這些保證可信到什麼程度呢?
樣本中的1號「相親銀行」提供5大保證,其中一項為「資料絕對保密……」,但又於相關約定中排除對連結網站資料蒐集的行為負責,讓消費者的個人資料曝露於不確定的風險中。2號「月老銀行」也有類似的狀況,雖於10大保證中保證「會員均非捏造或虛構」,卻又於服務規範中約定,即使已盡力審核會員資格,仍無法保證會員的身分、背景與其所述相同。5號「Eros-戀語」保證「婚配成功率為同業中最高」,但其憑藉的依據為何?且該網站又無刊載聯絡電話,消費者如何查知其可信度?
根據《消費者保護法》第25條:「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保證商品或服務之品質時,應主動出具書面保證書」;又根據《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》第26條,企業經營者未依第25條出具保證書者,仍應就其保證之內容負責。因此,假設業者在廣告中打出保證內容,即應提供與保證內容相符的服務,否則依同法第56條,違反第25條的業者,經主管機關通知改正而逾期不改正者,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,並且也有廣告不實之嫌。
(2)已付費用不可退、網路入會排除消保法猶豫期適用
在本次調查的9件樣本中,除了會員資訊不明的8號「愛在線上」外,其餘8家業者都有付費性質的會員別級,不過消費者要當心,雖然會員服務屬一延續性的契約,消費者若中途想退出,照理說業者應於扣除必要行政費用後,將餘額退還給消費者,但部分業者卻拒絕退費:1號「相親銀行」約定,付費3日以上者即不退費,但其付費的會員服務最多一次可繳183的天費用;3號「123Match 速配科技網」則直接約定本網路會員服務不適用《消費者保護法》特種買賣第19條的契約解除權,但業者既然提供網路入會的服務,就不應排除適用,消費者仍應享有第19條所規範的7天猶豫期。
另外,7號「be2台灣優質交友配對服務」規定,付費的高級會員若未主動要求停止會籍,將被視為自動延長,但又約定取消(合約)即放棄仍未使用的收費服務,亦不會收到已付費用的退款,實在不合理。消基會也認為,應該是會員主動要求才可視為會籍延長,而不是沒有說不就等於同意。
(3)隱私維護除外條款,消費者當心
經過檢視,有2家業者訂有隱私權維護的除外條款:包括1號「相親銀行」,約定「在相親銀行刊登廣告之廠商,或與相親銀行連結的網站,也可能蒐集您個人的資料……相親銀行不負任何連帶責任」;5號「Eros-戀語」也有類似的約定。因此消費者要多留意,將個人資料傳輸給業者的同時,多想一下後續的風險。
(4)業者可隨時任意更改服務內容
有此規定的包括2號「月老銀行」與4號「i-part 愛情公寓」,以上兩家業者約定,可不經事先通知更改相關的服務內容或會員權利,但契約應由雙方合議後才可更改,故消費者可拒絕業者片面的修訂。
(5)不對網站上刊載的相關訊息負查核的責任
有此規定的包括2號「月老銀行」、4號「i-part 愛情公寓」與8號「愛在線上」,以上3家約定,不對刊載於網站上的內容負責或進行核實,但業者建立網站並讓其他行業或個人於網站上刊載廣告訊息,依據《消費者保護法》第23條,若明知或可得而知該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符,應負有媒體經營者之連帶賠償責任。
(6)對消費者的賠償金額僅限於已支付的額度
消費者如受有損害,可向業者請求賠償,金額依損害的程度而定,與消費者支付的價金無涉。本次調查發現,2號「月老銀行」與6號「msn戀愛交友」訂有以上條款,限縮對消費者負有的賠償責任,已違反《消費者保護法》第10條之1企業經營者責任之強制性,因此該條款是無效的約定。其中2號的「月老銀行」還約定,就各項服務不負明示或默示的瑕疵擔保責任,此一顯然對消費者顯失公平且違反的《民法》的約定,也是無效的!
(7)其他
在本次的調查中發現,4號「i-part 愛情公寓」提供的會員加值服務中有一項為購買郵票,用於與其他會員開啟第一次的互動,需付費購買,但卻規定使用期限為60天。依據禮券等性質的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,業者不應設定使用期限,呼籲該業者應立即改善。
消基會呼籲
一、 對主管機關
二、 對業者
業者若對消費者提出「保證」的訴求,就應該提供相符的服務內容,並且妥善保管消費者的個人資料,畢竟消費者也是信任某業者的管控能力,才會加入會員並提供個人隱私,因此業者千萬要謹慎,不要紅娘當不成反而還與消費者產生爭議。
三、 對消費者
消費者若欲透過網站加入會員,千萬要先充分瞭解會員權益的相關條款,現代人對網路服務感到稀鬆平常,或許填寫一些個人資料再按下「送出」是很簡單的動作,但當您要退出服務的時候,往往困難重重,不是業者設定一大堆的退出關卡,就是您也只能透過電子郵件和業者在「雲端」溝通,如果一直沒有人處理您的要求,此時又該如何是好?
曾經也有不少的媒體報導指出,提供婚姻媒合服務的業者,找一些職業級的虛擬會員,通常都是帥哥美女,與不知情的消費者交往,最後導致消費者落得荷包失血又感情受創!因此聰明的消費者最好仔細評估之後,再決定是否透過網站加入會員,以免上當。
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