不管您要找那家婚友服務業者為您服務,請一定要注意,簽約的流程及服務條款,免得花了時間又賠了錢,還找不到另一半。
原文出處 http://law.moeasmea.gov.tw/modules.php?name=Forums&file=viewtopic&t=17729
發表於: 2012-09-15 7:12 pm 文章主題: 婚友社消費糾紛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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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想請問我發現婚友社未依照契約內容提供服務.我想要解除契約.我想請問當初契約上.並非負責人的簽名.只是公司的秘書代簽然後在蓋上公司的發票章.請問這可以主張無效嗎.在來就是業者契約把我5月5日簽約.契約上也記載我5月5日完成契約審議.讓我無法行使消保法的契約審閱期的規定.在來就是沒有退費機制.只寫沒使用任何服務時可退回所繳交的費用.也沒有退費標準.都是任由業者喊價.我繳費7萬.業者只願意退一萬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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