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跟我同居好不好? |
作者:方 穎 |
看到一篇文章中論及「同居」之爭議。 雖然訂婚沒有法律效力,但它可以是情侶之間關係穩定的證明,未婚夫妻住在一起的優點是能進一步觀察、了解對方;有了這個機會,彼此要不就更肯定,要不就因為發現更大的歧異而分開。兩人可以在正式結婚之前就發現不適合,以免鑄下大錯,這種情況反而是好事呢!另一優點是可讓雙方先過過真實的婚姻生活,充份了解婚姻的樣貌,而非憑空想像婚姻的美好夢幻憧憬,將來真正跨入婚姻才能駕輕就熟,不會因為失望太深而後悔。這是一種由單身到婚姻的過渡方法,可以緩衝由炫麗愛情到平淡婚姻的不適感。但若在「適應期」過後反而分開了呢?Well,這種因了解而分手的離別並非壞事,天下這麼大,人類有65億這麼多,分開了反而有機會去尋找更好的、更適合的對象,有何不可呢? 未婚夫妻同居可節省約會費用、減少相思之苦。
兩人住在一起,省卻了裝扮費、上館子吃大餐的約會交通費、等待的時間,也降低了思念的苦楚;但缺點是失去想像中情人的美好隱私,還得犧牲個人空間、交際、活動自由等。兩人訂婚後住在一起其實是一種慎重表示「關係穩定」的證明,自己知道、雙方親友知道,像在生命中烙下了印記,是一個無法抹滅的痕跡。這個時期也是考驗兩人相處模式的重要關鍵,問問彼此,如果將這種相處的方法擴展成至少五十年的長期相對,你們能不能受得了? 與人同居者,不論男女,總是給外人一種隨便的、不負責任的印象;一般東方人總對「同居」這種行為以很不健康、甚至是鄙視的眼光去看待~這是非常不正確的觀念!想想,一對男女(都這個時代了,甚至是一對「女女」、或一對「男男」都有可能)的感情發展極致美好到想同居的程度了,都顯示願意與固定伴侶吃飯睡覺的情意了,這不是喜事一樁嗎?人家只差沒有花錢擺桌請人吃喜酒而已,就要這樣被大眾給白眼嗎?嗟~ 再翻來翻去反過來想想,有些人不懂專一、不會維持穩定的關係,一星期要睡七張以上不同的床,處處為家處處家,「人盡可夫/妻」的情形下,已經沒有同居的必要了吧? 這類人士無法獲得或給予承諾,因為他們需要從很多很多人身體上找尋不同的快樂,無法向同居那樣乖乖地定下一個人來。就像有些人號稱獨居,但天天帶不同的對象上門過夜,這簡直比同居還慘不是嗎?不固定的性對象是具有高度危險性的,在這愛滋病沒藥醫的時代,比起有固定性伴侶的同居而言,反而是不夠光明的做法,不是嗎?所以,為什麼要看不起同居的人呢?人家是在光明正大地表現愛情、昇華愛情耶!故,以有無與人同居來判斷一個人對愛情態度的隨便與否,真的是很隨便的一種態度ㄋㄟ!
與人同居,一般人總以為女方較吃虧、白白犧牲、白白損失、沒有得到好處等;這個觀念也是錯得離譜!因為只有妓女或男妓才會去計較和人睡覺卻沒有得到實質報償,這種人靠出賣身體過活,沒有得到金錢或補償就活不下去。但是,正常人的身體是無價的,不能用吃虧、損失等態度去看待,人格是不能出賣的;不能出賣,也就沒有損失或吃虧可言了,對吧?
很湊巧地,根據調查統計,通常提出同居要求的,往往都是男性。
至於沒有經過訂婚儀式的、態度真的很隨便的「普通男女朋友之間的同居」,那情況就又不同了,因為兩個沒有結婚誠意的人湊合著住在一起,等於是將人類看成一種低等動物。只因為生理需要的滿足或房租費用的節省等目的而住在一起,當然會給外人一種隨便的印象;而很不幸地,這種隨便的牢籠往往都套在女方身上,是一種兩性不平等的絕佳證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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方穎,留歐文學碩士,曾任職外國駐台機構投資部門,已婚,現專事寫作,為「LJ窈窕網路雜誌」專欄作家,已出版《36計搞定金龜婿》、《壞一點,你就會更愛我》。 |